1. 概述 1.1 下面的条款适用于我们的全部供货以及通过我们与采购商订立的业务,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也包括在内。采购商或第三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将不适用,即使我们未在个别情况下分别反对其有效性亦是如此,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其有效性。如果与采购商订立了框架协议(尤其是全球协议),则框架协议中的偏差条款优先。 1.2 我们的所有报价可随时更改并且不具备任何约束力,除非明确将其标记为具有约束力或包含特定的承诺期限。我们可在收到采购商的订单之后十日内接受。 1.3 对于合同内容 – 尤其是价格、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其它期限和商业条件 – 应以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为准。其它协议的有效性是其次的。在缔结合同之前,只要口头协议或同意未进一步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则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并且将会被书面合同所取代。之后的合同更改和补充只在我们书面确认之后才有效。 1.4 报价中的资料,比如插图、图纸、重量和尺寸数据,如果没有明确指明是有约束力的,则是近似标准的。我们保留更改结构和技术装备的权利。保留对图纸、文档和其它资料的版权,包括所有行政权利。在未经我们实现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将其透露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采购商有义务只在我们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让第三方获取视为机密的计划。 1.5 每次发给采购商的供货都是自己正确、及时运输的,同时还考虑了向采购商发运商品的必要原材料和最初产品。如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我们会立即通知采购商,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撤销合同。如果退货,我们会立即向采购商退还已经收到的付款。 2. 价格 / 支付 2.1 在无特殊协议时,价格不含折扣或其它优惠,自 Mühlacker–Lomersheim 工厂发货,包括装载,但是不包括包装,并且要加上相应的法定增值税。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按以下方式支付机床供货的费用:收到订单确认书后,首付60%,一旦告知采购商主要零件已准备好寄出,即付30%,调试后即付10%,但不得迟于风险转移后14天。 2.2 如果采购商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从而导致我们无法(按时)提供服务,或者采购商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延期履约,我们会在合同到期时给定一个时间让其履行合同,并予以警告;期限的设定根据 § 286 BGB,视为借款。如果期限结束采购商仍然没有履行应有的行动,我们可以取消合同并另外处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索要全部货款。其中除去已经支付的款项以及无需更改就可以继续使用的零件价值。如果采购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则我们只能要求解约前产生的以及我们无法再利用的成本。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和权益(比如采购商违反义务时的补偿要求)保持不变。 2.3 如果在合同完成后,我们已知在采购商/用户或其国家的环境里根据商业原则不能确保我们的权益,我们有权在提前支付或采购商满足安全条件之后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购商在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继续预付或采取安全措施,我们有权撤销合同。 2.4 基于采购商权益的款项抵销或扣除- 例如保修索赔 -被排除在外,除非该索赔没有争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如果我们的上游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和交货日期之间提高价格,我们保留相应调整约定价格的权利。如果合同订立和交货日期之间的时间少于1个月,则第1条不适用。 3. 供货时间和延期交货 3.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所有交货日期均不具有约束力。供货时间自发出订单确认时开始,但不能在收到采购商资料、许可、认可以及协议支付之前。如果未指定其他供货日期以及供货时间,只要在该时间点上应由采购商提供的所有资料、许可、批准证明已经具备并且我们已经收到协议的预付款项,则供货期限为订单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六周,否则即为满足最后一项条件之日起六周。 3.2 如果期满之前发运货物已经离开工厂或者已通知调度,则视为供货时间已满足。 3.3 在出现劳动纠纷,尤其是罢工、停工、出现预期外的阻碍,或者超出了供应商的控制,并且这些阻碍明显影响了供货商品的完成和发货时,供货时间相应延长。 3.4 如果在合同预期目的的框架之下可对采购商进行部分供货或提供部分服务并且剩余供货能够得到保证并且采购商通过部分供货或部分服务不会造成巨大的额外工作或额外成本(我方承担费用除外),则我们有权进行部分供货或提供部分服务。 3.5 如果是根据采购商的要求延迟,则从发运准备之后的一个月开始,由于在我们工厂储存所产生的成本以每个月账单金额的 0.5 % 计算。保留由我方征收其他仓储费用并提供证明以及由采购商收取较少仓储费用并提供证明的权利。我们有权在适当的期限后另外处置货物,并以合理的延长期限向采购商供货。 3.6 供货期限的遵守以采购商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3.7 所有(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交货日期均以我们委托的上游供应商、分包商或物流公司适当和及时的交货为准。如有任何延误,我们将尽快通知客户。交货日期相应延长,我们不对上游供应商、分包商或我们委托的物流公司造成的延误负责。特别是,由于上游供应商、分包商或物流公司尽管在及时委托情况下仍然未能按时提供拖欠我方服务而导致的延误,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如果客户能够证明我们对未交付负责,则不会免除遵守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日期的义务。 3.9 如果采购商在收到催促信后让然不接受供货或延期支付协议价格,则我方除了有权撤销合同之外,还将要求支付最高25%协议价格的固定费用补偿。如果我方可证明存在更大损失或采购商可证明损失更低,则可对该费用补偿进行上下调整。 4. 风险转移和验收 4.1 最迟在将供货零件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执行发货的第三方时开始风险将转移至采购商,即便发运的是部分货物,或者我们还需要提供其它服务,比如运费、运送和放置时,也同样如此。应采购商要求在其投保时提供针对盗窃、破坏、交通、火灾和水灾等其它可保的自费项目。 4.2 如果由于客户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在准备好发货并且将其通知采购商的当天转移给采购商。根据采购商的要求和费用,我们为货运提供防盗、防火、防水损及其他可保风险的保证。 4.3 交付的货物,即使有轻微的缺陷,采购商仍应根据第 7 章中的权利验收。 5. 所有权保留/保险 5.1 在采购商完全支付(包括与采购商的业务关系的相关要求)之前,我们拥有发运货物的所有权。 5.2 为了供应商的利益,采购商有责任谨慎对待供货并且在交付货物期间对盗窃、破坏、火灾、水灾和其他财产损害进行投保。采购商必须向我们提供保险证明。 5.3 采购商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交付货物。如果转售货物,为确保我们的购买价格索赔,采购商现在就已经将由此所产生的针对购买者的索赔要求让渡给我方。 5.4 采购商还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交付货物,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新货物。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动产抵押。如果采购商处理交付货物,则以我们作为制造商的名义进行处理。我们直接获得新货物的所有权。如果处理由多个所有者的材料构成,则我们将根据交付货物的价值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我们获得新货物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份额,则在全额支付价款的先决条件下,我们将新项目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分配给采购商。 5.5 如果交付货物与采购商的其他货物组合或混合在一起,并且如果采购商的货物被视为主要货物,则我们将根据第5.1点规定的全额付款先决条件依据交付货物的价值为采购商分配主要货物的共同所有权。 5.6 如果采购商出售新货物或组合或混合产生的货物,为确保我们的购买价格索赔,采购商现在就已经将该货物所涉及的购买价格索赔让渡给我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获得了共同所有权份额,则采购商将根据共同所有权份额的价值按比例将索赔让渡给我们。 5.7 我们授权采购商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表我们收取让渡给我们的索赔。 5.8 如果采购商拖欠交付货物的付款,我们有权撤回合同,并要求采购商退还已经交付但仍然保留所有权的交付货物。 5.9 9 如果交付对象所处国家不允许保留所有权,但允许供货商保留其它权利,则我们也可以行使该类型的所有权利。在我们采取措施保护所有权 - 或者在其它地方对于交付对象的其它权利 -时,采购商应予以协助。 6. 担保 6.1 如果我们的服务特性与合同协议的特性只有很轻微的差异,并且这种偏差对采购商是没有影响的,则视作我们的服务没有缺陷。 6.2 对于服务的无缺陷性我们提供以下担保:所有在保修期内以书面形式投诉缺陷我们将免费为采购商排除,可以选择通过维修或是供应合格零件(追加执行)。采购商按照我们的要求发回有缺陷的零件。如果无法保证质量的完成追加执行,我们会与采购商协商。在对采购商而言合理的范围内,我们可以从程序中提供其他交付货物或解决方案,以履行我们的追加执行义务,这些交付货物或解决方案从总体上表现为协议的或在缺少关于法律和事实性质的协定时在法律(《民法典》第434条第1款,第633条第2款)中被定义为合同项目无缺陷性质。 6.3 在正常运行和单班运行的情况下,保修期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如果未经验收,则为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果采购商在发运标的/自工厂发运后的三月内没有给定理由否定,则视作已验收。 6.4 在特殊情况下以及在第6.9条所指的多班次运行框架之下使用交付货物时,第6.3条的保修期将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付货物的特殊要求,保修期限缩短,在得到采购商通知后,将按照6.9的要求另行协议。此外,翻新零件(“refurbished parts”)的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根据操作说明或货运单据进行了特殊标记的零件,保修期在个别情况下指定的工作时间后失效。 6.5 第6.3条和第6.4条的保修期不适用于因第7.1条所述情况引起的采购商损害赔偿要求,并且只要在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好(建筑物和建筑物的财产),第479条第1款(追索权)和第634a条第1款第2号(建筑物缺陷)中的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期限的情况下,也不适用。 6.6 没有我们的书面同意,采购商不允许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排除可能有的缺陷。在出现危及工作安全、为了保护避免出现重大损失或者我们在追加执行时出现延迟时例外;但在这些情形中仍应立即通知我们。如果允许采购商自行或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排除故障,则客户有权要求补偿故障排除造成的损失。 6.7 以下情况下不提供担保: a) 采购商未经允许私自更改运输标的;或可由第三方更改,并且排除缺陷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地困难。无论如何,采购商必须承担排除缺陷的额外费用; b) 未经过我方人员或通过培训放置标的或将标的投入运行; c) 没有遵循我们的操作和维护指导,或者没有正确操作和使用标的物; d) 不是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交付货物; e) 缺陷是由于普通磨损造成的,如果由此导致缺陷或阻碍或不合理地妨碍了我们的保修工作。 6.8 对于不是我们制造的供货零件,比如所有的电气和电子部件,我们只提供供货商担保范围内的担保。我们将自行决定,代表采购商对供货商提出保修索赔,或将其让渡给采购商。对于此类缺陷,只有在对供应商的索赔的法律执行不成功或无望的情况下(例如:由于破产),才存在对我们的保修索赔。在法律纠纷期间,禁止采购商对我们提出保修索赔的期限。 6.9 如果标的物处于非正常状态(比如气候、当地或运行状况),或者处于多班操作时,应及时告知采购商。如果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则有可能对其造成风险。 6.10 如果(可能是多次)追加执行失败,被我们拒绝,对于客户而言不合理或根据民法典第281(2)和323(2)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可有可无,则采购商可以选择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或者在没有其它的追加执行和取消的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在出现重大缺陷时允许客户撤销合同 – 如果无法证明不是我们的责任 – 根据第 7 款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284条要求补偿,除非此类状况在我们预期之外。 6.11 采购商有义务在我们给定的合理期限内声明,他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和/或他还有哪些权益要求。在之前没有最终否定追加执行的情况下,如果采购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则在规定时间结束后需要在采购商书面设定的用于追加执行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我方在损坏赔偿方面的法律索赔不受影响。 6.12 由于标的缺陷导致的采购商的法定解除合同权不以我方责任为前提。在其它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履行义务,则采购商可以撤销合同。 7. 责任 7.1 以下 7.2 至 7.5 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损害赔偿,无论是基于那种法律状况(比如缺损担保、延迟、未履行合同和责任义务,不可行,未经允许的行为等),但不适用于生命、肢体的损害和健康赔偿,以及采购商恶意隐瞒缺陷状况,以及我们已经担保的缺陷情况,以及建立在我方和法律代表的蓄意或疏忽行为基础上的权益,以及根据产品责任法的权益。以上提及的例外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7.2 在由于疏忽造成的损害中,只有在重要权利义务的损害是由于合同本身造成,并且该损害影响了合同目的的达成时,我们才为此承担责任。除此以外对于轻微疏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如果根据 7.2 款存在重要合同义务的损害责任,则其金额仅限于在合同订立时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在这些情况下,不承担间接或间接损失,例如:利润损失的责任。 7.4 根据现行规定订立的责任用于合同订立时我们可预见的损失状况,其最高金额是覆盖我们的运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数额,每年用于财物损失和人员损伤的赔偿分别是 10,000,000 欧元。 7.5 在第 6.3 款第 1 句中提及期限内的缺损担保(第 6 款),或者在其它情况下自权限产生当年开始一年内,在此期间采购商索赔条件充分,并且已告知责任人,并且没有重大疏忽时,期限结束后买方损害索赔失效-除非法律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在不考虑已知或疏忽无知的情况下,权益在产生之日起5年内失效。在没有意识到其存在性或疏忽无知时十年内失效,从操作时、未履行义务或其它损失造成的事件开始计算(最高时限)。 8. 电子商务的特殊情况 8.1 采购商应确保企业内客户账户的安全,确保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员工进行电子订货交易。 8.2 采购商应确保其员工不会在使用客户账户时将安全密码和用户密码告知第三方,并且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信息获取。 9. 软件,使用权 9.1 如果采购商未经我们允许私自更改软件并由此造成故障,我们对此不承担责任。 9.2 在软件许可时采购商有义务将标的物与网络相连并进行协议的合作,以便我们能进行远程维护。 9.3 采购商只允许安装我们公开的软件更新。在安装这些更新后,采购商有义务在生产开始前由专业人员通过试运行测试更新的匹配性。 9.4 使用权向软件的转移取决于相应软件制造商的最终用户(EULA)的许可条件,这些条件在我们与采购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中适用。这些许可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使软件投入使用,采购商确认其接受了软件制造商的许可条件,我们将与软件以及所有组件和备份副本一起提供此许可条件,以便获得将使用权转移给客户的批准。在此之前,不允许使用该软件。 10. 出口管制 10.1 交付和服务(即合同的履行)的条件是,履行不受国家或国际法规的限制,特别是出口管制法规和禁运或其他限制。 10.2 各方有义务正确、完整、及时和免费地提供出口/国内运输/进口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10.3 只要并非由我方任何过失造成,则由出口管制或许可程序造成的延误应优先于规定的期限和截止日期。 10.4 如果无法获得特定项目所需的许可证,则相关项目的合同应被视为未缔结。这并不取决于拒绝出口或转让的判决的有效性或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未能获得许可证或未能按时完成不会引起任何损害索赔,除非该失误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所造成。 10.5 如果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适用规定,客户有义务不对我方交付给他的货物进行交易(提供、出售、交付)。特别是,客户必须确保任何买方不会交易货物,而仅自用和用于民用目的。如果出现任何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的情况,我们将有权终止或退出合同,此外,客户有义务赔偿我们因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而被第三方提出的所有损害赔偿要求,并向我们支付这方面的非物质和物质支出及损失的赔偿,特别是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10.6 如果客户打算按照上述第10.1至10.5条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无论是否被要求,均必须向我们提供一份最终用途声明。在该声明中,应依据订单号和机器类型、编号和建造年份等信息以文字形式说明购买者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码、目的地国家和购买者的业务领域。此外,买方必须保证货物只用于民用目的。 10.7 无论这些行为是由客户雇员还是由货物的购买者实施,客户有义务立即以文字形式通知我们其所知道的任何违反上述第10.1至10.6条的义务的行为。 11.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履行地 11.1 如果我们的一般商业条件变更,则法律举证责任不会由采购商承担。 11.2 由于合同内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争端都只能通过Karlsruhe地方法院解决。我们也可以在此对采购商进行起诉。 11.3 只适用德国法律,不采用国际私法和联合国销售公约的冲突条款。 11.4 我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是Mühlacker。该地点也为客户任何保修索赔的履行地点,特别是后续履行或改进地点。 销售和供货条件完结